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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6-03-10 08:44 来源: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
附件1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单位名称: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填报人:岳志强                联系电话:13948508806
序号 行政执法部门 检查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类型 是否涉企 检查对象选取规则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计划实施时间/频次/上限 主要检查方式 是否为“综合查一次”
1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全覆盖 (一)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和内部管理等情况;(二)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2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全覆盖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基金使用相关规定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保基金缴纳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比例抽取 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第一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药品、医
用耗材价格
进行监测和
成本调查
药品、医用耗材经营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比例抽取 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5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
和医疗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比例抽取 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6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全量数据 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7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经办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全量数据 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8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公立医疗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管 比例抽取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三)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级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三)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需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
1次/年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委托执法由委托单位填报行政检查计划;
2.检查类型、检查对象选取规则、主要检查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示例中选项;
3.“综合查一次”需结合自治区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2025年版)制定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