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满洲里市2026年度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围,督促相关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二)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及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督察检查。
(三)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二)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三、严格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防雷检测机构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防雷检测活动,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四、防雷安全管理咨询方式
上报雷电灾害事故、举报防雷检测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向满洲里市气象局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请留下真实联系方式。
地址:满洲里市道南街道立交桥南路45号满洲里市气象局
电话:0470-6212173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气象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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