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满洲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法定代表人:周鹏程
地址:满洲里市党政机关大楼1426室
受委托单位:满洲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志君
地址:满洲里市五道街恒星综合楼A座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安全保障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的范围和事项
满洲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满洲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对满洲里市粮食领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依法对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开展质量、数量检查及年度库存相关检查。
2.依法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日常检查。
三、委托权限
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所有执法文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统一加盖市粮储局公章,不得以 “服务中心” 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
四、委托期限
2026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5日
五、法律责任
满洲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条款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由委托方报满洲里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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