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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0 14:46 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

各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完善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1个)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能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市民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和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人社局、市农牧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宗教事务局、市档案局、市医保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市税务局(含第一税务分局、城区税务分局、稽查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消防救援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满洲里监管支局、新开河镇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5个)

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区街道办事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1个)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农牧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开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市司法局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市司法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5年3月19日公布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满政字〔2025〕26号)同时废止。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