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市工信和科技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3-11-01 16:13
征集结束时间:2023-11-17 17:13
状态:已经结束
全市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
自2013年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以来,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为中小微企业增信,引导金融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的运营效益,助力企业向好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满洲里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我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请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工信和科技局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和成果转化科。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王依楠
联系电话: 0470-6262258
邮 箱: mzljxwqyk@163.com
邮寄地址:满洲里市新党政办公大楼1233室
附件:《满洲里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1日
满洲里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满洲里市小微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助保贷”资金作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管理,提高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运营效益,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指导意见》(内工信中小字〔2023〕14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助保贷”业务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融资服务是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签订“助保贷”融资服务协议后,合作银行对纳入合作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授信业务。“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从事非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经济活动。票据融资及非与合作银行开展的贷款业务,不属于市政府风险补偿抵押金担保及代偿补偿范围。“助保贷”业务的开展与管理,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发挥效益、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强化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条 “小微企业池”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市中小微企业,由政府成立的满洲里市助保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业务的优良中小微企业群体,且在工商、税务、劳动、金融、经营等方面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
第三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是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组成,政府财政部门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风险补偿资金,“助保金池”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合作银行须按照放大市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10倍及以上作为贷款授信额度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助保贷”贷款,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四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市助保金管理机构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代偿。资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注入“助保金池”滚存使用。除经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机构职责
“助保贷”业务由满洲里市政府委托市工信和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由满洲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组织实施。
工信和科技局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确立与合作银行建立规范的“助保贷”业务合作机制;负责全市“助保贷”业务的规范管理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会同市财政局对“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政府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市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信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对“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责:积极开展“助保贷”业务宣传组织工作;负责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业务;负责开设“助保金池”专用账户和负责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的审批;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了解贷款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加强与合作银行沟通,推荐优良企业作为“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对贷款企业发生还款风险时,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补救措施;协助合作银行对开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中发生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并对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中发生的逾期欠款行为行使法律程序时予以配合。
合作银行职责:配合做好“助保贷”业务的宣传推广,协助推荐优良企业作为“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协助开设“助保金池”专用账户;按照金融系统的信贷业务规定,负责贷款企业的各项贷款手续的资格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金融系统信贷业务规定进行放贷收贷;在放贷前将贷款企业资格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经双方审核,“助保贷”业务生效后,贷款企业的“助保贷”业务申请书、承诺书、贷款发放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一份交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定期向工信和科技局反馈贷款企业的履行合同情况,使双方及时掌握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进展情况,同时完善业务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对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企业,在履行市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信和科技局,经双方协商后方可执行代偿补偿程序;负责行使法律诉讼程序追偿债务,并按照金融系统的相关规定,将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企业和责任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通报。
第二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市中小微企业,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小微企业均可申办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合作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贷款企业为本市中小微企业,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作为“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
(二)贷款企业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业务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担保方式
贷款企业须提供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性质、额度及期限
“助保贷”业务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单个企业一次性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贷款企业履行完贷款合同后,可继续申请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融资。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加200个基点。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或符合金融部门要求的循环贷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业务程序
第十二条 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
第十三条 客户筛选
贷款企业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向推荐,对于经营优良、具有潜力的企业,均可申请“助保贷”贷款。
第十四条 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受理贷款企业的业务申请,申请材料包含贷款企业基本情况、《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审查备案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市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关资料。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盖章同意后,出具《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在完成“助保贷”申请和审核流程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在接收市助保贷管理机构《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后,应对贷款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八条 正常回收
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助保贷”企业发生银行逾期贷款并确认无力偿还后,经司法程序认定,判决生效,资产清收后,产生损失由合作银行向市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损失部分的50%,政府补偿金在“助保金池”专用账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照剩余部分的50%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和50%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助保贷”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调度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运营情况以便双方及时对业务开展中的情况进行掌握及完善。市助保贷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贷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出现信用风险后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金融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终止
当“助保贷”合作银行代偿率超过5%时,除存量业务外,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和管理机构履行追偿责任,代偿低于规定标准后,再行恢复“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一年内未开展“助保贷”业务,终止合作协议。合作终止后,市“助保贷”管理机构将对存入该合作银行的“助保金”账户进行清算收缴,收缴金额转入“助保金”专户,继续用于其他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业务退出
当不再开展“助保贷”融资服务业务,或当年“助保贷”资金放大倍数小于1倍时,停止“助保贷”业务,所有在贷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由市工信和科技局配合市财政局清算,并按照自治区出资比例退回剩余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满洲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满工信科发〔2020〕46号文件废止)。
在征集期内,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