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改善生活居住环境,将城市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向社区集中、管理触角向社区延伸、执法力量向社区下沉,解决基层社区、居民小区管理焦点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满洲里市住宅小区。
二、禁止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4.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5.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6.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7.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8.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等违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的,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市住宅小区居民自觉遵守,积极配合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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