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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无主违法建筑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6 15:54 来源: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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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满洲里市怡园小区20号楼3号门市二楼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处置事宜,公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基本情况

    经我局依法核查,满洲里市怡园小区20号楼3号门市二楼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违法建设行为。经我局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方调查走访核实,至今仍无法确定上述建筑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

    二、权利主张、配合调查及自行整改拆除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建筑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1105室主张权利,并配合接受调查核实;同时请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满洲里市建设大厦自然资源局1105室;联系电话:0470-6226277。

    四、法律后果与处置措施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配合调查核实的,或相关权利人未按期自行拆除整改、消除违法状态的,我局将依法认定上述建筑为无主违法建设。

届时,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后续工作,对地块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杂物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清理整治。建筑物内留存物品未按规定认领造成的损失,及未按期自行拆除整改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的认定及后续处置行为不服的,可六十日内向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实地照片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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