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洲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8 09:59
来源:满洲里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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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满洲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解读
3月17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满洲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经正式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规定》修订背景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
为适应新《条例》要求,2021年7月,满洲里市根据新《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等,起草、制定《满洲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六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主管部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共八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审查机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主动公开共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三)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
(四)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标准;
(五)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六)政府实施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七)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八)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
(九)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共十七条,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容,答复主体、时限、方式等内容,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共六条,明确评议考核、工作监督、培训、年度报告等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同时废止2013年8月9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满洲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三、《规定》亮点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和主管部门,增加了相关工作机构的审查、协调及研究等职责。同时,为了规范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市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规范。
(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规定》在《条例》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以及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等八项主动公开内容,并细化了《条例》规定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此外,根据政务新媒体的发展趋势,增加了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的公开途径,并对主动公开途径进行细化完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三)细化依申请公开流程
《规定》对依申请公开流程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明确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二是对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三是细化第三方意见征求程序,平衡第三方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四是区分一般情形下的答复与特别情形下的处理,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档案等特定渠道获取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其他主体信息公开的适用问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对于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规定》明确,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