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为适应新《条例》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起草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要求,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发《满洲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2021年7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满洲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 18条,分别对申请渠道、受理登记、审查受理、办理期限、答复、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重新拟定的《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明确了答复流程,明确哪些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哪些不予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特别情形处理
申请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实施办法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四)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办法》的最新亮点
(一)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要规范。
(二)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