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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20116001831/202312-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满政办字〔2023〕70号
成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2 09:24 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驻满有关单位:

《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满洲里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满洲里地区的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的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满洲里地区所有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无线电管理、林业、气象、空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并建立定期协调机制,负责对满洲里地区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协调。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负责对机场周边的高大树木统一管理,对机场管理机构日常巡视发现的超高树木进行处理。

(二)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把好竣工验收关。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负责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站的审批;负责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四)气象部门:负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依法查处违章放飞气球的行为。

)机场管理机构:协同相关单位做好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并对其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图-A 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机场运营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内蒙古监管局、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中点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系统。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系统。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市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机场管理机构定期对障碍物巡视检查,发现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不清晰时,及时督促产权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净空保护意识。


第三章 定期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召开净空管理协调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分析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协调明确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和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负责把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地方政府。接到报告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 市(旗)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报空管塔台,提醒航空器采取必要避让措施,同时与满洲里市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运输机场净空审核

 

第二十三条 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 (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二十五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 (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上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和空管单位同意后,民航地区管理局方可适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避开障碍物;

(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对于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区块或者地块进行合理分区后,可以在审批详细规划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专项净空审核意见。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专项净空审核意见后,在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内,符合详细规划的具体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核对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专项净空审核意见中载明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 年),如超过有效时限,应当重新向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三十条 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 (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须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地块控制点距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的平面垂直距离、距跑道端中心点的平面直线距离等数据信息,以及控制点与跑道的相对位置关系图等图纸,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民航局统一开发的机场净空审核专用辅助工具计算得出,无需要求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第五章 障碍物或升空物体处置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和评估,经测量和评估后,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当地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四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用书面、系统等方式,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障碍物或者升空物体情况、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采取的措施等信息。特殊紧急情况时,可以在紧急通报相关情况后,尽快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第三十六条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二)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三)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四)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七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和政府相关部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和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名词解释如下: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障碍物限制面:由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组成。

障碍物: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公布的《关于印发<满洲里市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满政办字〔20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