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单位、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招标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需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的有关要求,由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并随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
三、监督检查。
公路科要采取受理投诉举报、项目核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招标过程中是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或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监督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
四、有关要求。
各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现行政策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自查表
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公平竞争自查表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影响性条款
审查结果
1.本次招标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
□有 □无
2.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3.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5.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6.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7.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8.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10.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
11.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2.其他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审查结论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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