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信用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的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 卫生健康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审慎原则。
(二)以遵守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受行政处罚的情节轻重、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
第八条 卫生健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A级(信用良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定为A级。
(一)连续三年在申请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未发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连续三年无因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连续三年无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记录;
B级(信用较好等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在评定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定为B级。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未发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
(二)无因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或者对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并能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无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记录。
C级(信用一般):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轻微的;
(二)被处以警告或其他较轻行政处罚的;
(三)在卫生监督抽检中判为一般项目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一般失信的,依其规定。
D级(信用较差):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D级。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情节较重的;
(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件等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卫生监督抽检中被判为重要指标不合格或1年内在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中同一产品出现2次不合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卫生监督抽查或者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定为信用较差的,依其规定。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事项;
(二)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数;
(三)优先推荐参加评先评优、荣誉称号推选。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对其整改情况可进行跟踪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二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年为单位,评定结果反映行政相对人当年度的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健康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