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推动我市常住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更好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待遇与缴费挂钩,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现将《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
二、起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巩固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适用范围:满洲里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保障待遇
增强普通门诊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本年度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累计支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60%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元,计入年度累计统筹支付限额。
(2)将原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中的高血压、糖尿病、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大骨节病、精神疾病慢特病病种,合并至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3)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肾病综合征、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用药及各种门诊放化疗药物、门诊透析)待遇和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4)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由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基金支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管理与监督
(1)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2)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由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视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待遇享受标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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