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作出“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的部署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的工作任务。近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对异地就医政策进行调整,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 起草主要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2〕2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医保发〔2024〕21号
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内医保发〔2022〕30号
二、起草主要内容
1加强异地就医管理: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先备案后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1) 严格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审核
(2) 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分类提交不同的异地备案材料。
(3)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由参保人自行设定,6个月内不得取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4)细化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要求
2.调整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水平应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保持合理差异,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调整为1400元,异地急诊转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3.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和协查
加强异地就医费用日常审核,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同质化管理,相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和核查检查范围,同时要完善费用协查工作机制,及时追回违规费用。我市将强化监督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跟踪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扣款和协查追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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