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152102MB1979177E/202509-0001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25 发布日期: 2025-09-25
《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5 09:34 来源: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持续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更高价值、更可靠的医疗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

二、起草主要内容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增加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

1.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个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的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1日起,按照2%的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探索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3.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

(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普通门诊本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职人员按60%比例支付,医保退休人员按65%比例支付;在职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医保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计入年度累计统筹支付限额,已进入大额医疗补助费用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