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制度体系建设,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等方面情况,对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 起草主要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
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6号)
4.参照其他盟市医疗保险政策。
二、起草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了”三提高、三规范、两降低“的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
1.提高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由原来88%的报销比例提高到现90%的报销比例。
2.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3.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将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4.规范待遇审核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降低为3个月。
5.规范职工异地就医备案直接结算。
6.规范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用药的标准和规范管理。
7.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本市住院降低200元,异地住院降低500元。
8.降低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由原来按工资总额的1%收取改为定额收取,每人每年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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