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央农办、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加快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落实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财政供养人员等特定职业和重病重残、信访维稳、高龄老人、下岗失业、失地农民等特殊身份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算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能够核实的,以实际收入为准;收入无法核实的,可采取“劳动力系数”核算家庭收入,劳动力系数可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病及重病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怀孕、哺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长期单独照顾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等原因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三)完善单独提出申请的具体情形。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员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民政部门单独核算其本人收入和财产。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四)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不得以家庭成员名下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事由,就简单认定其不符合低保条件。在申请环节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五)落实低保渐退等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分类分档确定低保渐退期限。对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上给予6-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享受的低保金和其他救助政策不变。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渐退工作流程,明确渐退起止时间、渐退结束复核评估、渐退台账和档案管理等事项,确保渐退工作执行规范。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六)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鼓励各地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七)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口救助力度。细化完善“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八)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九)加强低保、特困与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衔接。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避免困难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要相应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十)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要切实做到“逢救必核”,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健全动态监督核查机制,认真组织核实自治区下发的疑点信息,并及时、准确反馈核实结果、更新信息系统,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不经核查就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简单停保处理。完善异地查询核对机制,对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等情况需开展跨省核对业务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将跨省核对申请、身份证、户口本、授权委托书等扫描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自治区通过部省数据交换平台发起核对。 (十一)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动态更新本地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十二)明确低保办理期限。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及各具体环节的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十三)优化落实公示、公布制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查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查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重病、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无关信,息,不得公示、公布未成年人有关信息。
(十四)强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落实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受理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旗县(市、区)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盟市、旗县(市、区)于7月底前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修订认定办法,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规范使用财政一卡通,按照规定的项目编码录入清册,严禁借卡发放救助金。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盟市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强化资金监管,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各盟市要持续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不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切实落实资金预算、优化考评机制。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切实拓宽主动发现渠道,完善主动发现接办流程。要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练兵比武、政策解读、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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