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从最困难群体做起,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有效解决符合保障条件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依申请提供保障,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的要求,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效率,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行和管理,制定了《满洲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解决我市无房的新就业职工、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各类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机制。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符合保障条件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依申请提供保障。主要包括新就业职工、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各类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无自有住房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且在我市城区内均未拥有商品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动产。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就业;
(三)本市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任何形式的房产信息);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
(五)各类引进人才需符合满洲里市行政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六)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受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住房,原则上按本市户籍优先、收入高低、轮候期长短、房源等情况进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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