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停产停建矿山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社会监督举报机制。
一、举报范围
凡属本辖区内(中央直属矿山企业除外)停产停建矿山(含停产整顿、停建、长期停产、临时停产矿山及停用/停建尾矿库)存在下列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举报受理范围:
1. 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施工、开采作业的;
2. 停产停建期间违规组织井下作业、违规出煤出矿、违规设备运行的;
3. 地下矿山未按规定落实通风、排水、值班值守、安全巡查等措施的;
4. 停建尾矿库未落实坝体维护、排洪设施清淤、应急值守等安全管理要求的;
5.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 其他违反停产停建管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470-6218854(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2.举报信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外交会馆北侧应急管理局楼,邮编:021400。
3.电子邮箱:manzhouliyingjiju@163.com。
三、举报受理原则
1. 依法受理:对符合举报范围、信息真实可查的举报线索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恶意诬告、重复举报的,做好解释并登记留存。
2. 保密保护: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3. 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依规核查,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问题。
4. 方便群众:简化流程、畅通渠道,鼓励实名举报,优先核查实名举报线索。
四、举报信息登记
1. 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做好登记,载明举报时间、举报人信息、联系方式、被举报矿山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证据线索、受理人、转办意见等内容。
2. 对举报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证据统一编号归档,专人保管,严防丢失、泄露。
五、核查处置流程
1. 现场核查:核查人员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现场勘验、调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核查,形成核查笔录、影像资料、核查报告。
2. 依法处置:属实,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部分属实,对查实问题依法处理,做好解释说明;不属实,书面说明理由,存档备查。
3. 限时办结:一般举报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隐患边核查边处置,确保风险动态清零。
六、反馈与督办
1. 实名举报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处理措施及整改情况。
2. 建立举报线索全生命周期台账,做到“一件一号、一案一档、闭环管理”。
3. 实行销号管理受理—登记—转办—核查—处置—整改—复核—销号,全程可追溯。
4. 对逾期未办结、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督办。
七、责任追究
1.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压案不查、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 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 矿山企业拒不配合核查、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