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自治区水资源税配套政策切实保障城镇公共供水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满洲里市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相关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162号)文件要求,已取得满洲里锦源水务有限公司并经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2024年12月及2025年1—11月满洲里锦源水务有限公司用水量占比,即居民用水量占比、非居民用水量占比及特种用水量占比测算应缴水资源税,经向满洲里市发改委发函,完成本地终端“不征增值税自来水”收费标准的测算,按照用水量占比口径测算出最终方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请示后,确认测算结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相关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5〕1162号)第二条关于水资源税的财政补贴方式“根据上述标准测算后,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收取的“不征增值税自来水”与其实际缴纳的水资源税无法实现基本平衡,可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参考对供暖、供气、公交、地铁等领域支持方式,根据各级政府分成比例分级给予补助”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函(2024)87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满洲里市地方政府承担补助,形成切实可行方案上报政府。
签 发 人:黄海丽
承 办 人:李春华
联系电话:0470-2933305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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