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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和《中共满洲里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满洲里市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改革方案〉的通知》(满党办发〔2019〕50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各镇和街道承接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满政字〔2020〕36号)中赋予新开河镇人民政府的92项行政权力调整为89项,赋予南区街道办事处的92项行政权力调整为89项,赋予东山街道办事处的14项行政权力调整为13项,赋予兴华街道办事处的14项行政权力调整为13项,赋予北区街道办事处的12项行政权力暂不调整。
附件:1.赋予新开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89项)
2.赋予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89项)
3.赋予东山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3项)
4.赋予兴华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3项)
5.赋予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2项)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