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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12-26
  • 发布文号

    满政办字〔2023〕71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10:56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44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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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版)

 

 

 

 

 

 

 

 

 

2023年12月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辐射事故分级

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1.2 重大辐射事故

2.1.3 较大辐射事故

2.1.4 一般辐射事故

2.2 分级应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3.1.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3.1.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3.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3.2.1市辐射应急办组成

3.2.2市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3.3 市辐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4 现场指挥机构

4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

4.3 预警

4.3.1预警分级

4.3.2预警信息发布

4.3.3预警行动

4.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4 信息报告

4.4.1报送时限和程序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4.5 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行动

5.2.1 先期处置

5.2.2 医学救援

5.2.3 应急监测

5.2.4 现场处置

5.2.5 外部支援

5.2.6 安全防护

5.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2.8 维护稳定

6 响应终止

6.1 响应终止条件

6.2 响应终止程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调查与评估

7.3 总结报告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物资装备保障

8.5 交通与运输保障

8.6 通信保障

9 应急能力维持

9.1 宣传教育

9.2 培训与演练

9.3 应急值守

10 附则

10.1 奖励和责任追究

10.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10.3 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科学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保障人民健康和城市生态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呼伦贝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满洲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1.3 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可能对满洲里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及境外辐射事故;

(4)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满洲里市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1.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2 分级应对

(1)发生较大、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按要求上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涉及跨市、跨境、超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2)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市区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3)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满洲里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及各应急工作组组成。见图1所示。

 

图1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3.1.1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辐射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可增加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3.1.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部署;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负责批准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建议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及其他旗市区请求支援;

(5)负责审定、批准并向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市辐射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6)与相关旗市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跨旗市行政区域、超出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配合呼伦贝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2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应急办,是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

3.2.1市辐射应急办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3.2.2市辐射应急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综合协调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受理、办理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审核向满洲里市委、市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4)承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市辐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辐射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八个应急工作组。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应急处置组: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应急监测组: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牵头,满洲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满洲里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其他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队伍和其他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最终监测总结。

(4)专家咨询组: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或科研院所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参与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和开展心理干预;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表面沾污监测;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紧急医学救治和医疗随访;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8)后勤保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等保障。

3.4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4.1 风险防控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做好人员防护,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做好监测、维护工作。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4.2 监测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开展放射性污染源动态调查,掌握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分布和防护情况,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测,加强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报至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3.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级(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负责发布。

(2)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辐射应急办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况提前布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4 信息报告

4.4.1报送时限和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立即通过电话向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报告。

(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特殊情况下,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终止报告三类。

(1)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传,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用电话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受影响人员情况、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后续报告。在初始报告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后续报告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的详细原因、过程、进展情况,污染趋势分析、辐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辐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提交终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应急处置具体过程,最终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

4.4.3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应当及时上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呼伦贝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步启动本预案Ⅰ级、Ⅱ级响应工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呼伦贝尔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呼伦贝尔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及时派出各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2响应行动

5.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源传播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2.2医学救援

根据实际情况,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医疗救护组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

5.2.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定的技术支撑。

5.2.4现场处置

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 外部支援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和较大辐射事故(三级)时,鼓励社会性专业力量作为应急工作组的后续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呼伦贝尔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寻求支援,请求提供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专家队伍支持等。

5.2.6安全防护

(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应急工作组人员进入事故警戒区域必须取得批准,并穿戴安全防护装备,减少可能的照射;离开警戒区域时,要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并且清洗、消毒,去除污染。

(2)公众防护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统一安置工作,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设置紧急避难所。

5.2.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8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点的工作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 响应终止

6.1响应终止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6.2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呼伦贝尔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应当组织后期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

7.2调查与评估

(1)调查: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牵头,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2)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7.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市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8 应急保障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

8.1队伍保障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不同职责,加强各类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8.2技术保障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强化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满足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8.3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辐射应急办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按照满洲里市生态环境领域、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财政部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8.4物资装备保障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设备、物资、器材,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安全物资等,定期保养、检查,确保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保障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8.6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9 应急能力维持

9.1宣传教育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辐射安全与防护意识。

9.2培训与演练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3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10 附则

10.1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结合实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报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3 名词术语解释

(1)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2)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4)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5)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6)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7)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附件:1.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1.满洲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市、科普宣传、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等工作;指导协调做好发布信息工作。

2.满洲里市委网信办:负责应急期间涉及辐射事故应急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等。

3.满洲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事故发生地现场外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4.满洲里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经费保障,配合做好企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等。

5.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承担评估、制定、修订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6.满洲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医疗随访;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受照人员剂量检测,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7.满洲里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满洲里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可增设以下部门单位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应响应工作。

9.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负责应急期间水量监测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

12.满洲里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故发生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13.地震监测中心站:在由地震引发的事故响应中,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地震情况分析咨询。

14.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15.满洲里海关:开展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物质的监测、检测、排查、初步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求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附件2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满洲里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通讯录

序号

成员单位

联系电话

1

满洲里市委宣传部

0470-6262136

2

满洲里市委网信办

0470-6262428

3

满洲里市公安局

6261030-7832

4

满洲里市财政局

0470-2933300

5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

0470-6262295

6

满洲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0-6262916

7

满洲里市应急管理局

0470-6224032

8

满洲里市消防救援大队

0470-3989119

9

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

0470-6226057

10

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

0470-6266035

11

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

0470-6245596

12

满洲里市气象局

0470-6212713

13

地震监测中心站

0470-6211400

14

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

0470-6262481

15

满洲里海关

0470-626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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