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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党组2025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
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中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化零基预算实施,打破支出固化格局,坚持“过紧日子”思想,提高财政资金的审批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财力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
(一)市本级资金
1.年初预算资金。财政年初预算预留、但未明确具体项目或具体部门、需要再次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预备费、政府采购经费、会议费、基本建设及偿还工程欠款等,不包括财政预留的人员工资、抚恤金和丧葬费。
2.盘活存量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政策和文件要求,市财政局收回的部门存量资金,部门上缴的各种存量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市本级可以分配使用、但未明确具体项目或具体部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自治区下达我市的、没有指定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不包括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测算标准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如普通高中“两免”资金、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发改委和交通投资计划安排的资金等。此类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党组会研究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将申请拨付资金文件和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下达)。
(四)调整预算资金
因新增临时性工作、政策配套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五)其他应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市政府审批管理权限
(一)财政资金使用和分配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签批。
(二)财政资金使用和分配额度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签批。
(三)财政资金使用和分配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三、财政资金使用申报、审批流程
(一)项目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资金使用请示。
(二)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资金使用请示后,经分管财政工作副主任审签转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财政局的反馈意见后,完成相关领导审批流程(审签文件原件由市财政局留存)。
1.资金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及以下,经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审签同意后,转市财政局办理。
2.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及以下,经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市长签批审签同意后,转市财政局办理。
3.资金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由预算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的,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办理财政资金拨付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规定,需调整预算解决的,按调整预算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4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中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满政党组字〔2022〕1号)中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具体要求以此办法为准。2022年满政发〔2022〕67号、2024年满政字〔2024〕47号文件中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请款流程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检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法规科 2025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