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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重复检查、过度检查、逐利检查等乱检查问题,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满洲里市司法局对全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认,现将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1个)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民委、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统计局、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人社局、农牧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国家保密局、宗教事务局、档案局、医保局、商务局、民政局、住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税务局(含第一税务分局、城区税务分局、稽查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中俄互市贸易区税务局)、国家安全局、消防救援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满洲里监管支局、新开河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6个)
市烟草专卖局、地震局、气象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区街道办事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1个)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开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市本级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今后,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及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2年1月14日公布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满政字〔2022〕3号)同时废止。
202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