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4.【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
要求的,相关科室提出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