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现场查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许可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等形式。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按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车辆年审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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