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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事项流程指南

  •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050021990003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教师、企业的伪造、使用教师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监管对象: 教师、企业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管流程 1.调查取证;2.发现问题收缴证书归档备案;3.发现问题没收假证书,作出处罚。
    监管结果 1.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