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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对的强制执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满洲里市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责任事项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采取治理措施,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指定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治理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项流程指南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160022030002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强制
    监管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监管流程 1.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情形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3.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4.实施查封.扣押;5.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6.对符合要求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监管结果 1.发现问题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决定;2.在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后,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