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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安局负责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强制措施

事项流程指南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15090007030005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监管对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企业单位个人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流程 1.依据“双随机、一公开”选定监管人员和监管单位。2.通过非现场方式或现场方式对企业进行证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3.对监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管人
    监管结果 1.经核查没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的,书面告知被监管单位;2.经检查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