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牧业机械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
| 责任事项 | 1.接受报案到市管理区农牧水利局报案 2.确定是否立案农牧水利局农机部门确认是否符合立案要求 3.勘察现场农机部门组织专班进行现场勘查 4.收集证据取证 5.责任认定农机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6.通知当事人农机部门通知当事人双方 7.结案告知当事人后,结案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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