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司法局 |
| 设定依据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报分管厅领导作出决定;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证件,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保存档案备查。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 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2012 年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 3 次修改)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 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 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 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2012 年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修改)第六条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 送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 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 查阅。 5.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年司法部令第 119 号公布)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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