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文物的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第一款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需提供材料,受理验证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验证条件的予以验证(不予验证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应当自毕业证验印决定后,将验印的毕业证送达申请学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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