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5月30日修正) |
| 责任事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5月30日修正)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盟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本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盟市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旗县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盟市、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无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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