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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司法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申请材料;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2.审查决定责任:①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和案件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材料。②查证属实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③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
3.实施责任:①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②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③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条件的,如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依法停止法律援助。
4.异议审查责任:① 司法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②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③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支付办案补贴责任:①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②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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