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公示 > 行政给付
权力名称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报到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供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当事人必须本人到场,提供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原件、身份证、优待安置证、户口本、结婚证进行审查;3.登记责任: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登记接收并说明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事项流程指南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