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教育局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