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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教育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事项流程指南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