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司法局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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