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备案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设定依据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准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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