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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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21990001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教师资格的检查 |
| 监管对象: |
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 |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 监管流程 |
1.制定教师资格检查计划;2.开展检查;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4.归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转行政处罚等程序。 |
| 监管层级 |
省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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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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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26060001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
| 监管对象: |
校外培训机构 |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
| 监管流程 |
1.制定检查计划;2.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3.结果备案存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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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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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17060003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检查 |
| 监管对象: |
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 |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 监管流程 |
1.制定教材检查计划;2.开展行政检查;3.未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4.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程序。 |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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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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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17060004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
| 监管对象: |
各中小学校 |
| 监管形式 |
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 监管流程 |
1.制定教材检查计划;2.开展行政检查;3.未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4.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程序。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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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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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经营的监管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15790004060007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
| 监管对象: |
幼儿园 |
| 监管形式 |
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
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
| 监管流程 |
1.制定审查计划;2.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3.结果备案存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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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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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24060001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
| 监管对象: |
幼儿园 |
| 监管形式 |
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
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
| 监管流程 |
1.制定审查计划;2.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3.结果备案存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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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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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11060001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
| 监管对象: |
学校 |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 监管流程 |
1.制定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监管计划;2.选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单位/个人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展行政检查;4.对发现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行为的违反线索启动行政处分程序;5.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6.备案归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做出批评教育等行政处分决定。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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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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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的监管
对学校的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25060001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学校的检查 |
| 监管对象: |
学校 |
| 监管形式 |
专项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 监管流程 |
1.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对提请者进行审查并作出意见;2.核实后给出结果;3.报教育部备案存档。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予以撤销。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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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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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050006060001 |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
| 监管对象: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 监管方式 |
重点监管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监管流程 |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质量监测或专项督导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区督学及工作职责;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测或督导检查工作;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出反馈意见,提出处罚处理意见;4.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区)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指导 |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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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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