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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责任事项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事项流程指南

  •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监管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090037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监管流程 1、制定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监管计划;2、选定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资料归档。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3、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