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 责任事项 |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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