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公示 > 行政监督检查
权力名称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满洲里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本)(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安局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事项流程指南

  • 对路面行驶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监管
    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090016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监管流程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现场检查。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 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