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强制措施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满洲里市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对负责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安局负责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强制措施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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