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MGS—2010—0003),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通知
附:《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2010年4月29日
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使老年人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优待的条件和范围
(一)凡具有满洲里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并发给《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证》。凡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均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市外老年人来本地观光旅游、探亲、访友、考察等,凭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并提供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均享受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第三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老年人可凭《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影剧院、图书馆、规划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中心),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的场所由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年满65周岁以上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每年可到指定医院免费享受健康体检一次。
(三)全市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不包括急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四)老年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飞机)等优待。候车、候机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例”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服务费用和法院诉讼费用等。公证机构办理抚养、助养、赡养等老年人协议的公证,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六)商业、水电、邮政、通讯、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商场、餐饮、维修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每年“老年节”(农历重阳节)、元旦、春节期间,要开展助老、敬老、爱老等活动,举办各种文体活动,倡导老年人身心健康,弘扬传统美德。
第四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由民政部门发给300元长寿保健费;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费;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长寿保健费。
第五条 《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对投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在土地、规划、城建、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减免。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备案。通过优待政策的实施,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爱老、助老意识,切实把老龄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其改正。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而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满洲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满洲里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满党办发〔200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