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委、局、处,市属街道办事处,各大公司,扎煤公司、渔业公司、电厂,驻满部队、涉外单位、金融部门,驻外办事机构:
《满洲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关于对〈满洲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内房字〔2005〕11号)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办法》要求抓紧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同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为切实做好分期实施住房补贴工作,请各单位尽快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满洲里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表》,并务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一次性核算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住房补贴总额连同核算明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2005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一次性核算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住房补贴总额连同核算明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三、中直、区直、呼伦贝尔市直驻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方案,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转实施。
具体事宜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郭凤芝,联系电话:6236508。
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满洲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的要求,结合满洲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有条件必须先推行,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市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列入市财政预算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员。福利性住房待遇包括: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补贴自建住房和目前正在租住公有住房等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虽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但其已享受价值量未达到本办法一次性核算的住房补贴额标准的人员。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8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90平方米;主任科员,100平方米;副处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厅(局)级,130平方米;正厅(局)级,14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80平方米;助理级,90平方米;中级,10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15平方米;5年以上,125平方米;正高级,13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中级工及以下,80平方米;高级工,90平方米;技师,100平方米;高级技师,110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10年以下工龄(不含10年),80平方米;10年以上至20年以下工龄(不含20年),90平方米;20年以上工龄,100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打破身份界限,按工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定期测算。
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均工资×4)÷80
满洲里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63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满洲里市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6.97元(只限发放住房补贴时使用)。
第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一)2000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算。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额=(363元/m2+6.97元/m2×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额=(363元/m2+6.97元/m2×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享受福利性住房待遇价值量÷2。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享受福利性住房待遇价值量(以下用“k”表示)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k=购房时所购住房的市场价-实交购房款额。
购房时所购住房的市场价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房成本价×(成新折扣系数+环境调节系数+层位调节系数+朝向调节系数+质量功能调节系数)确定。
2、享受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它住房的:k=补贴额。
3、享受补贴自建住房的:k=补贴额。
(二)2000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九条 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首先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以下途径解决:
市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财政预算拨付;
市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财政按差额拨款比例拨付,再不足部分从单位收入中列支;
列入市财政预算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单位收入中列支。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由财会人员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并报市房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2005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一次性核算的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总额连同核算明细报市住房委员会,市住房委员会审核汇总后再报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一次性核算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额连同核算明细报市住房委员会,市住房委员会审核汇总后再报市财政局。
自2005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总额及明细报市住房委员会,市住房委员会审核汇总后再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在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内,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各单位列入预算的住房补贴额度。
市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收入中列支的住房补贴,由单位申请,市财政局核拨。各单位应按照已确定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市财政和各单位应将已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统一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或在购买住房后,可以支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支取办法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一次性领取未达标部分的住房补贴。职工在工作年限内不换购住房或未使用住房补贴的,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老职工按本办法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变动的,再次换购住房时,一次性计发职务变动后差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工作年限内未再换购住房的,职工离退休时可申请领取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差面积部分住房补贴额=(届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原购房时本人职级已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职务变动当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
第十八条 职工调离本办法实施单位,或辞去公职以及被辞退、开除的,原工作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同时将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市房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发放和管理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无房职工情况或不如实申报未达标职工已享受福利性住房待遇情况,不确定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可暂停审核、审批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本人及配偶已享受福利性住房待遇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人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除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市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及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直、区直、呼伦贝尔市直驻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方案,此方案须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各企业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制定住房补贴方案,此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