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委、局、处,各大公司,煤业公司、渔业公司、电厂,驻满部队、涉外单位、外驻单位、金融部门,驻外办事机构,全市企事业单位:
《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件:《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细则》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满洲里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和相关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保障标准及补贴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对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内除城市低保家庭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并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市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第四章 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轮候制度。申请、审核、轮候的有关程序按照《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满政办字[2007]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备条件应按照《满洲里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满政办字[2007]84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市廉租住房行政管理机构决定,保障对象拒绝接受廉租住房行政管理机构安排的保障方式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保障方式。
第十九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满洲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