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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公平适度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7号)文件要求,现对满洲里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有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1.住院起付标准
满洲里市职工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本统筹区连续就医的,两次入院间隔不超过15天,第二次入院不扣起付标准。
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满洲里市职工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年度合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本统筹区连续就医的,两次入院间隔不超过15天,第二次入院不扣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
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当年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2%、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1.4万元(特殊人群0.7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满洲里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年度合计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三、明确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满洲里市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四、其他事宜
满洲里市将按照自治区规定及我市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职工、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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