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编制本报告。全文由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内容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manzhouli.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满洲里市党政机关大楼1519室,邮编:021400,电话:0470-8832575)。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蒙古文政务网站、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蒙古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各类信息2600余条,其中,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蒙古文政务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00余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蒙古文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信息600余条。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2025年在满洲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政府办文件18件。编发《政府公报》6期。发布公示公告信息5件。常务会议政策解读15件。二是蒙古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情况。2025年累计上传各类政务信息、政策解读及服务指南2000余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蒙古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600余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10件。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2025年,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流程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保障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平台建设情况。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提升信息获取便捷性与互动实效性。持续加强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蒙古文政务网站及市政府蒙古文微信公众号的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科学、有效、可靠,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蒙古文政务网站的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和市政府蒙古文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宣传职能。持续做好舆情常态化监测工作,全年累计删除网站有害信息360条,市政府蒙古文微信公众号有害信息删除208条。
(五)监督保障方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投诉受理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畅通群众热线,回答群众提问,解决群众诉求。2025年,市政府办公室未收到群众提出的社会评议意见建议,也未有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9
22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8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蒙古文政务网站发布信息存在“重转载、轻原创”的现象,自主翻译信息不足,服务本地蒙古族群众的针对性仍需加强。
(二)改进情况:通过优化栏目设置、强化内容审核、提升信息时效,加大具有口岸特色和反映满洲里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动态的内容的翻译量。切实增强蒙古文政务平台的传播力、服务力和互动性,为蒙古族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权威的信息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