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且经多次专项清理仍继续有效的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以及需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除外。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需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未及时修订并公布的,在下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时,一律宣布失效。
附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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