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以及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要求,开展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2019年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且经多次专项清理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2.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组织制定的;3.无制定资格的其他机关制定的。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4.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事项的;6.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的。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具体包括: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2.与其他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3.与上级政府、部门新制定或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结果
此次共清理市政府(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55件。经清理,决定对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40件文件予以保留;对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7件文件宣布废止;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以及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6件文件宣布失效。对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施行已满2年但确需继续执行的2件文件,要求由原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及时组织修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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